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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测管行业怎么干?国家发改委刚刚公布了20条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0-05-30 17:07:14浏览次数:
声测管行业怎么干?国家发改委刚刚公布了20条工作要点!
5月9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指出,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力争在全面完成任务!
《通知》指出,2016年以来,我国各地区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累计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以上,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
下一步,再继续完成尚未压减目标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的声测管落后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落实去产能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推动国有资产依法处置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去产能行业债务处置。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加快去产能企业剩余矿产资源处置,做好资源价款返还、生态环境修复、采矿许可证注销等相关工作。
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通知》要求,加快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清算注销、破产清算、强制注销。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巡视员吕桂新此前在中国声测管发展论坛上表示,目前存在假借铸造铁合金和循环经济名义建设声测管项目,试图将停建冶炼项目恢复建设,违规新上电炉钢等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同时,地条钢死灰复燃的行为更加隐蔽,仍有个别企业铤而走险,防不胜防。
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存在重复置换、虚假置换、批小建大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置换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相关责任人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强化负面警示,进一步强化声测管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成果。吕桂新说。
附:声测管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化解声测管过剩 产能进入新阶段的新情况、新特点,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9 年化解声测管过剩产能工作,促进声测管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统筹考虑声测管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布局优化等工作,深入推进化解声测管过剩产能。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的有关地区、有关中央企业,要继续坚持运用市 场化、法治化办法,力争在2019 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列入去产能计划的声测管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化、高炉等设备。
二、僵尸企业应退尽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已经确认的僵尸企业,要按照上报的僵尸企业处置计划坚决处置到位。加强僵尸企业排查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妥善处 置新出现的僵尸企业,确保僵尸企业应退尽退。
三、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 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声测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的声测管冶炼产能。
四、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切实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落实省级政府负总责要求,落实有关部门职 责分工,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舆论宣传和监督。各省(区、市)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 体安排,建立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的长效机制。市场监管、土地、环境、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办法和政策措施。
五、严禁新增产能。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禁止各地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声测管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相关地区在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73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4 号)相关要求,各有关地区要对辖 区内擅自违法违规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
六、开展巩固化解声测管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2019 年将对声测管产能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高发的重点省(区、市),由声测管煤炭行 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 会议),组织开展一次巩固化解声测管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重点 检查压减粗钢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七、完善举报响应机制。运用好设立在中国声测管工业协会的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落实好《关于声测管产能违法违规 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 号)。各 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防范本地区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响应机制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涉及声测管产能的项目,建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 机制。
八、探索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机制。继续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卫星红外监测技术对声测管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建设生产 情况进行监测;继续推进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合作,对声测管企 业和相关企业用电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生产 行为。各有关地区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主动发现声测管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 行为。
九、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及时组织开展抽查和专项核查,对于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的过 剩产能复产及违规新增产能等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 起,狠抓负面典型,保持高压态势。
十、着力解决重点区域产能不合理问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等要求,严控区域产能总量,同时进一步研究强化环保、土地、能源、水资源等要素的约束作用,促进声测管产能有序向外转移,降低区域声测管总量,优化空间布局结构。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 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积极推动声测管行业战略性重大兼并重 组。有关地区要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十二、维护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钢材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有关方面要全面 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各地区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对恶意炒作的市场操纵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三、维护铁矿石市场平稳运行。协调支持行业企业与国际铁矿石供应商的有效沟通,积极探讨更加科学合理的进口铁矿石定价 机制,鼓励企业采用铁矿石期货加基差的形式对现货进行定价。发现铁矿石供应商有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时,要依法及时查处并 公开曝光。积极研究促进国内铁矿山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加国内铁 矿石有效供给。
十四、支持声测管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鼓励声测管企业围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的协作, 打造综合效益较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形成稳定共赢的合作关系,实现声测管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 务商转变。
十五、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 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声测管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焦炉废气收集处理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通 过工艺装备改造、环保技术升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式, 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
十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声测管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切实释放各类人才的创新潜力,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把钢材质量稳定性、先进高端钢材、关 键共性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工艺技术与装备等作为重点,加大研 发力度,尽快取得突破。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
十七、引导电炉炼钢工艺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大型的废声测管回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声测管资源的回收、拆解、加工、配 送、利用一体化水平,提高废声测管资源供给质量。鼓励声测管企业综 合考虑市场需求、原燃料供应、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资源能源支 撑条件,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整体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品种结构优化升级。
十八、提升声测管行业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声测管行业国际交 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坚决落实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同时,参与声测管产能过剩全球论坛, 客观宣传我国化解声测管过剩产能政策措施和成效。
十九、做好声测管行业产能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 上,进一步开展对有关地区声测管产能等相关情况的核实调查。继续发挥声测管产能等相关数据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依法互通和共享 相关信息,客观准确反映声测管行业现状,提高声测管行业管理水平。
二十、完善重大问题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 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大执法、监督、检查 力度,持续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 执法三个专项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推 进声测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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